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校友會全國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校友會全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校友會全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服務及聯繫校友,增進彼此情誼。
二、協助母校校務發展。
三、服務社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校友會○○市、縣(市)」。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一號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友聯絡事項。
二、會員就學、就業及生活服務等事項。
三、會員之文康活動及福利等事項。
四、出版會刊及各種文物等事項。
五、母校有關校務發展建言與協助等事項。
六、為母校籌款。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與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
凡國立高雄餐旅學院畢業(包括母校前身:國立高雄餐旅管理專科學校),領有畢業證書者,為本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會員推薦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者、海外個人或團體會員,得申請加入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 本會為團 體會員。
二、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會員推薦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者、海外個人或團體會員,得申請加入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 本會為團 體會員。
五、前項會員,經理事會審查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母校或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二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時,變更時亦同。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兼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廿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僅限個人會員。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捐款及收入。
第 卅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 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九十五年八月廿四日台內社字第0950138477號函同意備查。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母校或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二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時,變更時亦同。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兼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廿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僅限個人會員。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捐款及收入。
第 卅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第 卅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 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九十五年八月廿四日台內社字第0950138477號函同意備查。